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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法律规定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如下: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订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平等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三、合同成立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如果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2.如果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3.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成立表现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