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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能件是什么
要约的定义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有效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有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三、要约的存续期限是多久
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